财产转让有特定的日期吗?

法律对房屋买卖转让的时间没有明确的日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确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未如期交付转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屋过户操作流程:

买方准备首付,买卖双方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买卖双方共同将准备好的首付款交由银行进行资金监管;买卖双方去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审批贷款(买卖双方夫妻需携带全部证件到现场),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借款合同当天,可以到税务机关与卖方进行纳税申报;银行贷款批准后,买卖双方可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费;买卖双方应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产证出来后抵押给银行,银行在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放款;核对水、电、气、暖、物业费;银行解封首付,监管资金,交钥匙,搬家。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有关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二)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三)履行地不明确的,以货币支付的,在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当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货物。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