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出发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实质性条件,只需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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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录用被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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