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从你父亲的年龄来看,视同缴费年限应该不少。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用很少的钱或者不用钱来获得养老保险。

你得去查你爸的档案;当老师也算是交费期吧。如果有视同缴费,你父亲只要补缴15年就可以拿到养老保险。如果他的视同缴费年限超过15年,你不需要买还,职业介绍所可以给你退休。

另外,在大多数地方,知青的时间也算工龄。算工龄也可以算缴费年限。希望你能向当地社保局和相关单位咨询;处理之前先问清楚。网上只是简单的一句话。

我给你一份文件供你参考:

关于印发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超龄知青回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回城超龄知青(简称“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工作,消除群众的一些误解,现将《关于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回城超龄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创造条件在省规定的3月31前将符合参保条件且有意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纳入,消除群众后顾之忧,确保工作流程顺畅。

附:关于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超龄知青回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提纲。

2009年3月24日发布的新闻稿

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超龄知青回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宣传提纲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宜宾市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知青回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8〕185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宜宾市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知青回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傅毅办发〔2008〕40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知青回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问题的意见》(宜劳社发〔2008〕18号)。为帮助部分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回城超龄知青(以下简称超龄人员)进一步了解政策,现就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统一宣传解释。

一、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

(一)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知青;

(二)原矿、街道所属城镇集体企业自行招收职工并有原始档案依据的;

(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作出一次性处理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四)其他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离职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二、关于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问题。

(一)2009年3月31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8376元,参保时间确定为65438+2008年2月。结清缴费手续后,从2009年6月65438+10月起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560元(即450元和2009年养老金调整110元,合计560元),可享受以后的养老金调整政策和死亡待遇。

(二)享受城市低保的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8376元有困难的,可于2009年3月31日前,在首次缴纳不低于20000元的基础上,申请并与社会保险局签订承诺书,在两年内分四次还清所欠养老保险费1838。还清2万元并签署缴费承诺书后,从2009年6月1日起,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10元(即400元加上2009年养老金调整10元,共计510元),按承诺书履行分期缴费承诺的人员,可享受今后的养老保险调整政策。在任何一个承诺时间段内,如果欠费不能按照承诺的缴费金额缴纳,则视为放弃后续缴费义务,此后不再享受养老金调整和死亡待遇。

(三)其他因生活困难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8376元确有困难的超龄人员,凭所在社区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在2009年3月31日前,在首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8486元的基础上,经本人申请并与社会保险局签订后续缴费承诺书, 承诺两年内分期还清所欠养老保险费9890元,参保时间确定为2000年。 还清28486元并签署缴费承诺书后,从2009年6月1日起,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10元(即400元加上2009年养老金调整10元,共计510元)。按照承诺书履行分期付款承诺的,以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政策和身故待遇。在任何一个承诺的时间段内,如果不能按照承诺的支付金额支付欠款,则视为放弃后续支付的义务,放弃死亡待遇。

三、关于已参加《老年生活保障办法》并缴纳28486元的超龄人员与现有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合并的问题。

根据第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伊劳社办发[2007]122号,原缴费28486元的超龄人员参加《老年生活保障办法》代替基本养老保险。所谓“老年生活保障办法”,是在当时国家和省没有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情况下,为满足我市超龄人员的养老诉求,我市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制定的一种过渡性办法。因此,已缴纳28486元的超龄人员,原本每月领取的是老年生活费,而非基础养老金,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开始时,文件编号伊劳社办发[2007]122号已明确指出,国家或省出台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后,对执行《养老生活保障办法》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或省的政策进行完善,并与其合并。

2008年9月起,我省出台了一系列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硬性规定了2009年3月前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31,缴费标准为38376元/人。文件编号省政府川办[2008]185号要求,“本通知下发前已实施相应措施的地方,要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规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616号文件强调,“凡未经规范的,一律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此,原按28486元缴费标准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超龄人员,应在2009年3月31日前补缴28486元与38376元的差额(9890元),或作出两年内分期补缴的承诺,实现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并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具体措施是:

(一)2007年缴费28486元的超龄人员,或2008年9月30日前按2007年低标准缴费并补足28486元的人员,在2009年3月31前一次性补缴差额9890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确定为2008年6月65438+2月。从2009年6月65438+10月起,每月发放基础养老金615元(即400元加105元按2008年老年生活保障办法调整老年人生活水平,10元调整2009年养老金,共计615元)。可以享受未来的养老保险政策和身故待遇。

(2)2008年缴费28486元的超龄人员,200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差额9890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确定为65438年6月+2008年2月。从2009年6月65438+10月起,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60元(即450元加上2009年养老金调整110元,共计560元)。可以享受未来的养老保险政策和身故待遇。

(三)已缴费28486元的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差额9890元有困难的,在2009年3月31日前向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并签订分期缴费承诺书,承诺两年内分四期还清基本养老保险费9890元的,视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6月5438+10月起,本人享受相应的基础养老金待遇。其基础养老金标准为:2007年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超龄人员(缴费标准达到28486元)615元;2008年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超龄人员(缴费标准达到28486元)为510元。在任何一个承诺的时间段内,如果不能按照承诺的支付金额支付欠款,则视为放弃后续支付的义务,放弃死亡待遇。

四、关于原缴费不足28486元且未补足28486元的超龄人员和现有超龄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1)原缴费不足28486元的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前一次性缴纳38376元,参保时间确定为65438+2008年2月。2009年6月65438+10月起,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60元(即450元加上2009年养老金调整110元,共计560元),以后可享受养老金调整政策和死亡待遇。否则不能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办法合并,其老年生活费不能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政策和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2)28486元以下至38376元一次性缴纳原费用有困难的,本人可凭住宅小区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自行申请。2009年3月365,438+0前,本人可一次性缴纳原费用至28,486元,并与社会保险局签订承诺书,在两年内分四期还清所欠养老保险费9890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2009年6月1日起,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10元(即400元加上2009年养老金调整110元,共计510元)。按照承诺书履行分期付款承诺的,以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政策和身故待遇。在任何一个承诺的时间段内,如果不能按照承诺的支付金额支付欠款,则视为放弃后续支付的义务,放弃死亡待遇。

五、关于“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认定政策规定的,申请人须提供以下原始材料:

1,企业原职工,提供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录用手续、能证明职工身份和工作过程的档案、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的相关依据。

2.属于知青的,提供原知青安置部门的派遣证明、证明知青身份和下乡时间的其他原始材料、回城证明(办理回城手续)。

申请人凭上述资料向参保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上述原始档案的,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国家和省里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政策非常严格。从原集体企业超龄职工的具体情况来看,只有少数人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因此,严格遵守条件和标准,既是政策的初衷,也是对其他大多数参保人负责的表现,更是维护公平公正的要求。从部分超龄人员反映的情况来看,政策本身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但一定要从整体上判断和把握,不能仅仅从局部和现象出发,草率、随便地改变政策。只有在规定期限前将符合条件且有参保意愿的超龄人员全部纳入参保,才能全面掌握参保人员的结构和情况,分析判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而向省里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牵引省里统筹考虑政策的调整和完善。

六、关于2009年3月31后超龄人员的缴费问题。

2009年3月31之前参保或合并的超龄人员,可视为2008年2月参保,缴费38376元按2007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超龄职工在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2月31日之前参保或合并的,只能视为2009年参保的人员,缴费只能按2008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计算,不能享受2009年养老金调整政策。2008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肯定会比2007年高。因此,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2月31日期间参保或合并的超龄员工,其应缴费用肯定会高于38376元。

郑重提醒:

1.请于2009年3月31日前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已参加《老年生活保障办法》的超龄人员,应在2009年3月31日前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并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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