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户口转移到其他地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户口登记。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军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户籍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设有派出所的城镇以派出所管辖为户口管辖;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以乡、镇管辖为户口管辖。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是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分散居住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登记在户口中。
居住在军队机关和军队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帐户。,应由指定的合作社协助户籍管理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登记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薄。设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和乡镇应当向每户发放户口本。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放户口本;户口本不发给合作社以外的账户。登记在户口本和户口本上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与监事共同居住的为一户,监事为户主。一个独立的家庭,由我当家。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和公共宿舍的共有或单独登记的住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居民,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印制。公民应支付户口簿和迁移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