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向单位要钱违法吗?
债务人不按期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但是,占用对方的办公场所,打扰对方的正常工作和生产,是违法的。如果对方报警,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治安处罚。
法律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债务纠纷大大增加。在东南沿海的一些大中城市和开放地区,各种形式的“讨债公司”相继出现,有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讨债业务;还有的以经营其他业务的名义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经营讨债业务;其他未经相关部门登记或批准开展讨债业务。“讨债公司”通过代理账户承接催收债务,参与诉讼或非诉讼代理,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一些讨债公司采用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手段,强行向债务人讨债,甚至绑架人质,从事暴力等危害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了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而且危害社会秩序,助长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秩序,致使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行登船、登上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五)扰乱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