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与事后抢劫罪的区别

转化型抢劫罪的相关规定:刑法第269条。抢劫犯实施盗窃、诈骗、抢劫,为隐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上面可以看出,前提是犯了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目的是藏匿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的;手段是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要件,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事后抢劫罪是在前一犯罪行为结束后(前一犯罪的对象与后一抢劫的对象不同),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另一犯罪;

比如故意伤害罪后,说被害人不能动,看到他身上有财物,就顺手拿走,这就是事后抢劫;

扩展数据: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击打或强制。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是指击打或者胁迫被害人身体,以排除被害人反抗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无法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抢劫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