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申请条件是什么?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小微律师事务所、小微会计师事务所可自愿申请补贴(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1)小微企业: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300号【2011】)和《关于印发〈大中小企业统计分类办法〉的通知》(2017)(字【2065438+】如果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关于分类的具体规定,则应进行分类实践中可以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和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型自测程序”进行判断。

(二)社会组织是指为公益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和民办学校。

(三)小微律师事务所、小微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的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商务服务业”规定执行。到上述单位就业的劳动者视为在企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