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时间

2001 6月5438+01,总政治部下发《关于军队执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义务兵、士官、士官生结婚的期限和地域作了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即第四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一律不准在部队或驻地另找伴侣。第五条第1款:“士官原则上不得在兵站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第六条:“军校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准结婚。"

首先,义务兵与士官结婚的地域限制有明显区别:一是义务兵不得在部队或驻地找对象,即没有例外;士官在兵站或自己部队内部不准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的要求,就是有一些法律上的例外。第二,义务兵不允许在部队找对象,这是全军内部的事;士官在部队原则上是不允许找对象结婚的,但是在这个部队,也就是士官原则上是不允许和现役军人、同一部队的职工谈恋爱结婚的。上述两条中的“兵站”,是指所有义务兵和士官原则上不得与兵站附近的居民、村民、外来务工人员谈恋爱、结婚。

其次,义务兵与士官恋爱结婚受地域限制的原因有:一、军队是以男青年为主体的武装团体,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士兵不得随意单独外出。如果士兵和驻地女青年谈恋爱,势必影响部队的集中统一,不利于规范管理和秩序;二是部队相对集中在某个区域。如果让士兵在驻地找对象,势必影响当地男青年的婚姻,容易引发军民纠纷,损害军民关系;三是义务兵和士官在部队容易谈恋爱,与部队整体氛围和作风不协调。军营里的高度集中、团结和严格的组织纪律,很少给士兵留下谈恋爱的时间和空间。

第三,有必要在一段时间内禁止义务兵和学生结婚。第一,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作为义务兵,他必须牺牲一些个人利益,在保家卫国的岗位上默默奉献。这种奉献也包括现役期间不结婚。而且大部分义务兵服完现役时都在20岁左右,大部分都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不符合结婚条件。极少数达到法定婚龄的义务兵,可以稍微推迟婚期,直到被选拔为士官或退伍。第二,这里的“军校成长干部学员”是指义务兵和地方高中毕业生。军校学员的学习生活难得紧张。要完成学业,他们必须排除外界干扰,专心学习。如果在学校读书的时候结婚,会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结婚做精神和物质上的准备,必然会耽误正常的学习。当然,允许本科生、研究生、大龄士官在学习期间申请结婚。

最后,士官在兵站不准找对象结婚是一个原则,这是绝大多数士官不准在兵站找对象结婚的法律依据。例外情况包括:第一,情况与地区无关。《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孤儿、残疾人和年满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个体士官,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从严掌握,并经批准。”第二,仅限于个别地区。《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在边疆县(市)、沙漠地区、国家确定的三类边远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海岛部队服役的中级以上士官个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 并由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签订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协议。 可见,士官在兵站找对象结婚的条件比以前宽松了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