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对账

法律解析:执行和解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执行的原因、事项、执行标的(如有利息,应当计算截至申请之日的具体利息数额)以及申请执行人所知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书记员应当将口头申请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的若干问题》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对象、期限、地点和方式。

和解协议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会申请执行和解,需要提交执行和解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文件和材料经审理通过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