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历2005年2月12
受益人是基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指定,而非法律。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成为现实的权利,但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受益权时受益人并不存在。受益权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受益人死亡时受益权也随之丧失。既然失去了受益权,怎么会有继承呢?受益人的继承人凭什么向保险人主张权利?如果受益人的继承人得到了这笔保险金,那么受益的将是那些与被保险人疏远甚至毫无关系的人,这显然不是被保险人的意愿。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应当作为自己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收取。因此,保险金应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支付赔款。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根据保险法理论,受益人享有的只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实现,才能转化为物权。此外,受益人的收益期待权往往因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随时撤回或变更他人而被取消,对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限制。唯一的限制是死者不能成为受益人。根据国际惯例,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的权利以被保险人死亡时其生存为条件。美国《统一并发死亡法》规定:“人寿保险单或意外伤害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时,按被保险人比受益人存活时间长给付保险金。”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习惯上认为投保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投保的。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应推定受益人先死亡被保险人,这更符合投保人为自身利益投保的目的。本案中,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使得被保险人为受益人设定的利益落空。如果将保险金给付给没有保险利益的人,即受益人的继承人,不符合被保险人保障自身利益的目的,也不符合我国保险法的精神。从《保险法》第6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来看,实际上确定了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这种期待权只能以特定保险事件发生时受益人还活着为前提。在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且死亡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益人此时已无生命迹象,丧失受益人资格,符合《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期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