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合法搞笑短剧
下面是百度的一些短剧剧本。
首先,短剧:讨债
民工工棚(山村小庙旁)
农民工甲:(河南口音)“孟叔叔,你为什么卡在脑袋里不作声?”我侄子说了些不好听的话。你再不去城关乡拖欠我们工资,我们就拖你去市政府上访投诉,或者打官司。"
农民工乙:“诉讼?现在我们连锅都开不了,连馒头头都嚼不动,回家也没有车费!哪来的钱打官司?”
民工C:“(抹眼泪)早知道这样,我就不出来当修路工了!本来是指望着赚点辛苦钱拿回去给瘫在炕上的我爸治病的!没想到现在连老家都回不去了。这真的是一个坑!孟叔叔,你是我们的长辈,我们信任你出来和你一起工作!我们已经努力工作一年了,但是我们没有钱来进行分工。如果我回村里,父亲知道了会不会更生气?”
老孟:“唉!真的没办法!你们这些大侄子遇到了,我往村里跑了两个月,村里领导要么不见面,让门卫把我赶出去;或者指着我的鼻子骂我,说我影响了他们的工作,我犯了妨碍公务罪!!唉!我活了大半辈子,从没这么委屈这么尴尬过!我!我都不想活了!为了承担这两个村的修路工程,我前前后后忙了半年!我不会告诉你我投入了多少福利。光请人喝酒就花了好几万!我,用我的血汗钱,为这两个村子预付了五万里路!唉!我现在就像坐在火炉上,全身都在燃烧!”
农民工甲:“那好吧,我们去法院告他们……”
老孟:“傻小子,他们是谁?”他们是乡长,书记,乡长。我们该起诉谁?我们农民工怎么敢起诉乡政府?啊?他也是一个严肃的一级政府。哇!我不怪政府让我生活艰难!"
农民工乙:“告?哼!《上戏》里没唱什么——老爷衙门大开,没钱的人喊。”
民工甲:‘你有一本旧历书。现在几点了?这是一个法制时代。我在家经常看报纸,上面经常有一些案例,包括‘民告官’的内容。说实话,上个月我给市法律援助中心写信了,所以我们的经历都写得很详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关心我们的事件。"
老孟:“你!做梦去吧!现在做律师的人可以赚很多钱,一个有名的律师即使花很多钱也不一定能拿到!唉!还是想点别的吧!如果真的不行,我就真他妈的死定了!我是从城关乡政府的大楼上跳下来的。”
民工C:“孟叔叔,别干那傻事!跳也没用。你要是摔成一团浆糊,人家就更不理你了!”
民工C:“妈的!如果我拿不到工资,我父亲的病就治不好了。妈的,他们不朽的心就这么黑,这么残忍?我,我刚才在屋外的小树林里全副武装!我可以把我们用来开山的炸药和雷管都绑在沙丘上,我今天就去见他们。”(拉起衣服露出里面捆绑的炸药和雷管)我豁出去了。我必须和他们争论一番。如果不行,我就和他们一起飞上天。"
老孟(流泪):“大侄子,你还年轻,还活着!”如果我走了,谁让我把你拉进火坑?就算我回村,也没脸见人!我活了五十多岁,我的人生一文不值!你把炸药和雷管卸下来,我拿上去招呼那些狗!"
老孟曾经把炸药装药和雷管装置卸在民工C身上,民工C不肯卸。几个民工拉过去,几个人抽泣着。
孙律师走进来:“这是河南包工头队的工棚吗?你在做什么?你不能胡来!请问田是谁?”
民工甲:“我姓田,你是...?"
孙律师:“我是狮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我姓孙。”
老孟:“哎呀!我们正在谈论法律援助中心!孙律师,快坐下!小田,快倒杯茶。”
民工甲:“哪里能找到茶叶?”
老孟:“那给孙律师倒杯开水。”
农民工B:“哪里可以找到开水?我们连做饭用的煤面都没有。”
孙律师:“别忙,我们谈点事吧!”!我已经详细看了你给法律援助中心的信,我觉得我有必要过来一趟。我也觉得我能帮你打赢这场官司。
在国务院的关注和督促下,司法部、建设部发布的相关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劳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50%以上0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国家责成有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早就下发了文件和通知。但是像城关镇这样的乡政府无视相关规定,一味拖欠你农民工的工资,是会受到法律限制的。
在我们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并关注您之后,您将能够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及时解决该村拖欠您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实际问题。你奥德很有头脑。他非常关心国家大事!你的事,其实不仅仅是农民工工资能不能解决的事,更是建筑市场能不能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不能真正得到保障,社会稳定能不能稳定的事。上级为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积极、认真地为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所以我心急火燎地赶来了,我这个律师,要尽职尽责!
作为一名律师,我也想向您宣传一下《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能让你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自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真正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维权意识!
同时也要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例,让你了解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申请程序,这也可以提高你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现在你提倡构建和谐社会。你应该增强你的法律意识!"
民工们鼓掌。
乡长进来了:“哎呀!我迟到了吗?农民兄弟们,你们受委屈了!你等工资急吗?我这次来的目的是和村领导班子成员一起来的,就是进行现场办公,马上结算你的工程款和施工人工费,而且是一次性结算。(民工欢呼鼓掌)“我代表我们乡政府,向你们农民兄弟深深道歉...”(农民工再次鼓掌)。
-这出戏的结尾-
第二,民事诉讼中优秀的模拟审判剧目
时间:2006年6月12日
地点:哈尔滨工程大学模拟法庭民事审判庭
字符:
审判长:周伟
评委:杨萍和张子琪
职员:
原告:刘雪娟,女,25岁,江苏省南京电视大学教师,住南京市玄武区旭日花园。
原告代理人:
被告:浙江省杭州乐进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小勇,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海,男,宁安市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案情摘要:原告刘雪娟因与被告杭州乐进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进公司)、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苏宁中心)发生消费权益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开庭准备阶段)
职员:
(一)检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邀请其就座。
(2)法庭纪律现在宣布:
1.所有出庭人员要服从法官的统一指挥,关闭一切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鼓掌或打岔,不得进入审判区。如有意见,可在休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中途离庭。如果他们擅自离庭,原告将撤诉。如果是被告,将依法缺席判决。
4.法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和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场或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请审判长就坐。
(四)报告法官和当事人已到庭,请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庭审开始。一、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和住址?有代理吗?
原告:我叫刘雪娟,女,25岁,江苏省南京电视大学学生,住南京市玄武区旭日花园。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和住址?有代理吗?
被告1:我叫戴振华,公司董事长。浙江杭州乐进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本市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海为总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被告2:我叫刘小勇,是这个中心的负责人。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南京市湖南路。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今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法官司马燕审理,本院书记员郭峰做了笔录。法院已书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不再赘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对撤诉权予以说明。法官有下列三种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对案件有兴趣;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现在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没有申请。
被告:没有申请。
(2)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我们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原告先陈述事实。
原告:2004年6月26日,上诉人刘雪娟在苏宁中心购买了一瓶被上诉人乐进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上标2)时光嫩肤液(适用于嫩肤),净含量为130ml,价格为170元。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记录在底部或侧面”,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限用合格2007.438+05438+0.438+0”。买了化妆品后就开瓶用了。原告在被告苏宁中心购买了被告乐进公司生产的海西兰O(上标2)活肤水。在这款化妆品的外包装上,并没有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和正确使用方法。原告买了这样的化妆品,很难正确使用。乐进公司未在外包装上正确标注化妆品,苏宁中心向消费者销售此类化妆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被告:1。在海西兰O(上标2)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瓶口使用寿命,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2.说明并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
审判长:接下来被告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化妆品包装上标注的“有限使用日期”是否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2.是否误导消费者在本案化妆品上标注“限制使用日期”;3.本案中LG对化妆品的标注方式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4.海西兰O(上标2)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使用期限的主张,我们是否应该支持?双方围绕这一焦点提供了相关证据。
原告:原告刘雪娟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发票、海西兰O(上标2)时光嫩肤液包装盒及照片4张,用以证明起诉事实。
审判长:被告对发票有异议吗?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被告LG公司、苏宁中心对原告刘雪娟提交的购物发票无异议,但认为包装盒上的编码反映了这盒海蓝O(上标2)时光焕肤液并非苏宁中心销售。
被告乐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海西兰商标注册证、企业标准备案号、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海西兰O(上标2)嫩肤液包装盒及说明书,用以证明其批准生产的海西兰O(上标2)嫩肤液是合格的化妆品,并向消费者说明了该化妆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被告苏宁中心向法院提交了2003年6月5438日+2月至2004年6月5438日+2月的联合销售专柜合同、海西兰O(上标2)活肤液的包装盒及说明书,以证明其合法经销海西兰O(上标2)活肤液。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和拟证明的内容有什么看法?
原告:刘雪娟对乐金公司和苏宁中心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主审法官:
被告:
审判长:被告人和被告人对事实有什么补充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当事人对事实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以下是围绕争议焦点的法庭辩论。
首先,原告将在辩论中发言。
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被上诉人乐进公司《杭州乐进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330101)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产品符合规定的储存条件,在包装完好、未开封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四年”。化妆品开瓶后与空气接触,随着温度和环境的变化,以及使用者不同的使用习惯和卫生条件,其有效成分容易发生变化,开瓶后的保质期会大大缩短。上诉人刘雪娟于2004年6月26日购买了海西兰O(上标2)时光嫩肤液,上面标注的“限用日期”为2007年6月165438+10月21,应该是指产品在符合规定储存条件、包装完好、未开封的情况下的保质期。一审认定“该期间应当视为开瓶前或者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是错误的。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长:接下来,被告进行辩论发言。
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
审判长: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消费者购买化妆品不是为了长期收藏,而是为了清洁、保护和美化皮肤。化妆品一旦变质,会通过皮肤的吸收和渗透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所以,消费者真正关心的不是化妆品在未开封状态下的保质期,而是开封后的使用寿命。为保障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生命财产安全,《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被上诉人乐进公司在海西兰O(上标2)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仅标注了“有限使用日期”,并未说明该日期是指产品在未开封状态下的保质期。一审中,乐进公司也将“有限使用合格日期”解释为:“正常储存情况下正常使用,不超过瓶底使用寿命,可以保证质量。”作为化妆品生产的专业人士,仍然无法正确解释“限用日期”的真正含义。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士。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将“限用日期”理解为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是合理的。因此,只标注“有限使用日期”而不说明日期的真实含义,不能使消费者正确理解化妆品的安全使用期,对消费者具有误导性。
被告:
原告:根据国家标准GB 5296.3-1995,化妆品通用标签上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有效期。根据产品质量法,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者有效期限。再看两个规定,产品质量法只是对限用产品的标识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信息。。"限期使用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被上诉人乐进公司仅依据国家标准标注了“限制使用的合格日期”,而未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标注产品的安全使用期,侵害了上诉人刘雪娟等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被告:
原告:经过两次审理,上诉人刘雪娟已经明白“限定使用合格日期”仅指海西蓝O(上标2)时光焕采液在未开封状态下的保质期,现仍要求被上诉人乐进公司和苏宁中心在海西蓝O(上标2)时光焕采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至于海西兰O(上标2)光嫩肤液开瓶后的使用寿命,乐进公司和苏宁中心均表示难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LG和苏宁中心作为化妆品的经营者,有义务在开瓶后以明确无误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海皙蓝O(上标2)时代焕肤液的安全使用期,以确保消费者安全使用化妆品。难以确定,不是不确定。企业应当本着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启封后直接标注使用期限,说明“限制使用合格日期”的真实含义,或者警示消费者不能继续使用其产品,以帮助消费者充分了解和正确使用其产品,消除可能产生的误解。乐进公司和苏宁中心要求驳回刘雪娟的诉讼请求,理由难以认定,不能成立。
审判长:双方没有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了。让我们问问当事人的最终意见。
原告,最后有什么评论吗?。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最后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法院调解和判决阶段)
审判长:我们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你的调解意见是什么?
被告: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原告,你的调解意见是什么?
原告:诉讼前,双方已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的诚意。现在不想调解,等判决。
审判长: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宣判。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
被上诉人乐进公司和苏宁中心有义务在开瓶后告知消费者海西兰O(上标2)时代嫩肤液的安全使用期。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只保护特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所以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人和标的物应当是特定的。上诉人刘雪娟要求LG公司和苏宁中心在海西兰O(上标2)时光焕肤液的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该主张虽合理,但已涉及不特定的权利主体和标的物,超出本案范围,难以完全支持。但这份诉讼请求中包含了刘雪娟希望了解这瓶海西蓝O(上标2)时光嫩肤液的使用寿命。刘雪娟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该部分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驳回上诉人刘雪娟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改判。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乐进公司、苏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告知上诉人刘雪娟其购买的海西蓝O(上标2)光活肤液开瓶的服务期。
三。驳回上诉人刘雪娟要求LG公司和苏宁中心在与其购买的海西兰O(上标2)时代焕肤液相同的商品上标注开瓶使用寿命的诉讼请求。
1.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雪娟负担,被上诉人乐进公司、苏宁中心各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至宁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关闭。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后五日内到本院宣读笔录并签名。
职员:全体起立。审判长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