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住宿登记身份证有什么要求?如果知道的话,具体一点。这是什么?是什么文章?谢谢你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新华网2001 . 05 . 25 10:03:07(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宾馆、饭店、招待所、客运仓库、车马店、浴场等。(以下简称旅馆)接待旅客,无论是国营、集体、合伙、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无论是专营还是兼营,无论是常年还是季节性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旅馆的建筑物、消防设备、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有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批,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在关闭、工作变动、合并、搬迁、更名等情况下。,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并按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游者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物品保管箱、储物柜、储藏室和保险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对乘客寄存的财物,应当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应当妥善保管旅客遗留的物品,并设法物归原主或者自行认领;招募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按拾得物品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置。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可疑人员和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或者包庇。

第十条在宾馆内设立歌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除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禁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品进入酒店。

第十二条严禁旅馆、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在旅馆内,不准醉酒、闹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准旅客擅自留宿或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在旅馆治安管理中的职责是指导和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依法惩处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在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酒店工作人员和乘客应给予协助。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酌情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罚款;未经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经营的旅馆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还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相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城市旅馆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